南都訊 記者康殷 家長為使讀幼兒園的子女獲得照顧,給教職員送禮,在內地早已司空見慣。但在香港,家長送禮和教職員收禮,卻隨時面臨受賄指控,甚至入獄。
  香港廉政公署昨日落案起訴一名幼兒園校長及一名學生家長,控告她們涉嫌分別收受及煽惑教師收受該家長送贈的禮物,以安排有關學生在該幼兒園獲優待,及向該校長及相關老師送贈禮物。兩名被告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
  家長、校長均被廉署控罪
  案件源自家長愛子心切。李凌秀,44歲,維多利亞(君匯港)幼兒園校長,被控三項罪名,即兩控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一項煽惑代理人接受利益。
  同時被起訴的汪穎,39歲,維多利亞(君匯港)幼兒園一名學生的母親,被控四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
  案情指,汪穎為讓兒子在幼兒園受到優待,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期間,向兒子就讀維多利亞(君匯港)幼兒園校長和3名老師提供饋贈,包括送錢包、外套和圍巾等。而該校校長李凌秀則涉嫌在2012年12月煽惑其他老師接受汪穎送出的錢包,併在2013年3月至5月期間收受汪穎送贈的圍巾和外套。
  其中一項控罪指汪穎涉嫌向李凌秀提供一件外套,作為換取汪穎的兒子在維多利亞(君匯港)幼兒園獲得優待的報酬。另外兩項控罪指李凌秀涉嫌以相同目的收取汪穎該件外套及一條圍巾。
  涉案的利益包括一件外套、一條圍巾及三個錢包等禮物,據報總值約1.5萬港元。案件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庭審理,李及汪否認控罪,裁判官張君銘將案件押後至12月4日進行預審。李及汪分別獲准以現金1萬港元及2萬港元保釋。
  學校發通告勸家長莫送禮
  有香港資深老師坦言,平時確會有家長想給老師送禮,但這種情況並不多見,而且老師也會拒收。除非特別情況,例如學生在老師的教導下取得很大進步,家長感激之下難以推辭,老師或許會收下,但禮物價值一般在100港元以下,還需要向學校報備。而在聖誕節、新年等重大節日,學生或家長偶爾會送給老師類似公仔、巧克力等小件物品,但貴重禮品絕對不可能。
  但近年來不少父母均非港人的雙非學童來港就讀,為了讓內地家長瞭解香港學校的廉潔文化,有學校更在開學前向家長派發通告,表明謝絕禮物。樂善堂梁黃蕙芳紀念學校校長伍家珍表示,過往曾有跨境家長向教師送贈人參、靈芝等表達“尊師重道”,教師於是根據《防止賄賂條例》推卻,但仍有個別家長以為教師只是在“擺姿態”,“有些家長將禮物留在校車上,我們就原車送回去”。
  去年起,該校在錄取學生後首次家長會上就派發通告,表明教師愛惜所有小孩,不會收禮,如果希望感謝老師,寫張卡片表揚即可。同時更提醒家長不要讓送禮文化破壞孩子在廉潔環境中長大的機會。
  港澳觀察
  香港法律嚴格限制老師收禮
  在香港,即便家長想給老師送禮,也是有禮無門。香港幼兒園均為私營,而中小學分為官立和政府資助以及私立學校。官立學校的教職員依照公務員相關守則,對收取利益和惠贈有著嚴格規定。而其他私營或資助學校教職員,香港教育局也有相關守則和指引,以便各學校自行制定教職員收受利益的細則。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凡學校雇員未經校董會批准而因工作關係索取或接受利益,均屬違法。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利益”包括金錢、饋贈、貸款、費用、報酬、職位、受雇工作、合約、服務及優待。如果違反了上述條例,一經定罪為賄賂,情節嚴重者則有可能面臨10萬港元的罰款以及3年的監禁,不管是送禮的還是收禮的。
  那香港老師可以收取多少金額的禮物?按照香港教育局提供的《學校內部守則的樣本》建議的利益金額上限,學校教職員接受(但不得索取)的利益包括:學生或家長送贈的禮物,但價值不得超100港元;學生或家長在畢業典禮上送贈的禮物,但每次總值不得超500港元;退休或辭職時,家長、同事、學生或舊生送贈的禮物,但每人所送贈禮物的價值不得超1000港元。
  一旦教職員接受不屬上述範圍的利益,必須在事前或在接受利益後,儘快向校長取得書面批准。而校監、任何校董或校長如要接受利益,均須校董會批准。  (原標題:校長老師收家長禮品 被香港廉署控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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