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圖 羊城晚報記者 全良波
  隨著吳川法院判決樟鋪鎮強拆行為違法,必須賠償強拆造成的損失13萬多元,湛江吳川樟鋪鎮村民陳康信感覺心事終了,長達9年的“民告官”馬拉松式訴訟終於迎來結果。但陳康信仍然不解的是,判決生效數月,遲遲未領到賠償,難道還存在變數?11日,樟鋪鎮委書記許劍禎承認應承擔村民損失,但對賠償金額仍有異議。沒有收到判決書錯過上訴時間,正向法院提出異議進行補救。
  事件回放:9年前民房遭強拆
  在粵西,民告官仍被當地群眾深深忌諱,認為這是浪費時間而且打不贏的官司。樟鋪鎮村民陳康信不以為然,與鎮政府的一場官司打了9年,也讓他在當地小有名氣。10日,記者在樟鋪鎮見到了陳康信兒子陳先生,瞭解到這場“民告官”訴訟的來龍去脈。
  據判決書顯示,原告陳康信被樟鋪鎮強拆的廠房位於沙美堤管理站西側防護堤西面。上世紀八十年代,陳康信與同村村民陳進模,在防護堤西面搭建起上蓋石棉瓦、鐵皮的一間木器加工廠——吳川市樟鋪振模木器加工廠,並領取了個體工商執照。後來,原告在加工廠旁邊加建了混合結構的兩層房屋一棟。2005年11月6日上午,被告樟鋪鎮以“協助村莊搞好規劃建設”為由,派出副鎮長和鎮黨委委員等人到車頭村與該村部分群眾,強行拆除了原告的木器加工廠。當日下午,該村部分群眾又拆除了原告的另一棟混合結構兩層房屋。
  法院判決:強拆違法須賠13萬
  2005年11月15日,陳康信向吳川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被告樟鋪鎮的拆除房屋行為違法。經吳川法院判決後,2006年8月14日,湛江中院二審再次判決,被告拆除原告搭建的木器加工廠及混合結構的房屋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雖然陳康信贏了官司,但被告沒有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對原告作出賠償。2007年9月10日,陳康信再次向吳川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今年6月10日,該案在吳川法院一審判決。判決書顯示,吳川法院認為,本案屬行政賠償糾紛。被告沒依照法定程序拆除原告的廠房,該具體行政行為湛江中院行政判決確認違法,故應對原告被損壞的房屋(拆除可用的材料)和房屋內的物資的損失予以賠償。經法院認定,被告應當賠償給原告共133293.6元,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給原告陳康信。
  事主擔憂:政府又不執行賠償
  9年了,陳先生也由當時在工廠幫忙的青年變成了中年,兩鬢已現白髮。雖然拿著有利的判決書,陳先生沒有表露出勝訴的愉快,擔憂這又是一次歷史重演。
  陳先生說,房子被強拆後,本來打算找政府協商賠償,遭到政府拒絕後,只能走司法途徑解決。從向法院提起訴訟開始,一家人已經做好打“持久戰”的準備。父親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才沒有崩潰。
  陳先生說,10年前,一間正在蒸蒸日上的加工廠突然被強拆,事業受到重創,這些時光與機遇,就算官司勝訴都無法補償。“現在法院判決賠償13萬多元,我只想依法獲得這些賠償。”
  記者也瞭解到,6月10日,判決書下發後,樟鋪鎮並沒有在15天內提出上訴,這就意味著判決已經生效,但陳先生一家至今仍未收到賠償。面對這種情況,陳先生一臉平靜。他說,已經不是第一次了。2006年,湛江中院判決樟鋪鎮政府行政行為違法時,也附帶了行政賠償,但一直沒有執行才有後來的官司。這次規定十日內賠償,鎮政府沒有執行後,法院已查封了鎮政府賬戶內的13萬多元。聽聞鎮政府正在“活動”。就算這次還是歷史重演,也做好了繼續打官司的準備。
  政府叫屈:未收到判決書提異議
  對樟鋪鎮而言,這是發生在前任鎮長任期內的事情,當時接任鎮長的許劍禎如今已是樟鋪鎮委書記。對於前任留下的欠賬,許劍禎認為強拆已經違法,就必須承擔業主的損失。現在雙方就賠償金額有異議,因為沒有接到判決書,所以錯過了上訴時間。
  許劍禎說,鎮政府委托一名律師代理這個案件,不料代理律師擅自將委托人修改成自己的助手。6月份,助手簽收了判決書後,將其放入文件堆中,大家都沒有看到。等到鎮里接到強制執行通知書後,才發現這個問題,此時已經錯過了上訴時間。現在,鎮政府賬戶已被法院凍結,鎮里也覺得十分委屈。如果提出上訴,肯定不會被凍結。
  “我們不是老賴,肯定會賠償的。”許劍禎說,鎮里覺得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不合理,缺乏證據支持,認為賠償10萬元左右已經足夠。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出庭時對方根本拿不出證據。現在被代理律師的助手坑了一把,正在想辦法進行補救。
  沒有在規定時限內提出上訴,還有補救方法?許劍禎說,向法院相關領導彙報原因後,法院認為鎮里可以讓助手書面講明事情經過,然後向法院提出異議。現在,這名助手已經同意書面說明,法院接到異議書時正在討論,所以賠償金暫還沒有支付給陳康信。
  律師說法:
  判決已具法律效力

  政府應當立即執行
  廣東鵬翔律師事務所律師梅春來說,委托人既然已經簽收判決書,法院已經視為送達了。在法定期限沒有遞交上訴狀,是鎮政府自動放棄上訴權利。判決書已經具備法律效力,政府應當立即執行。如不執行,原告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梅春來說,自身的過失不能成為阻礙法律程序的理由。在這件事中,判決書生效後,鎮政府應該考慮如何執行,而不是把目光轉向法院打算“補救”。按照法律程序,可以向中級法院提出異議,但一般沒有重大過錯,中院都會駁回請求維持原判,根本不會立案。鎮政府試圖去“補救”,說明官員們法律知識的缺少。梅春來認為,鎮政府的“冤情”是其自身的代理律師造成的,不執行已經生效的判決書,只會損害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
(原標題:湛江吳川鎮政府強拆民房被判賠13萬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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